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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罗天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罗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智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天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罗天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罗天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天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天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