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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复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江苏省泽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省泽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曹勇,陈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执复7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12号。法定代表人:崔滢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负责人:卢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省泽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曙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徐玲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A幢24层E座。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勇,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陈金花,女,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复议申请人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西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作出的(2016)苏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扬州中院审查查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江苏省泽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盈公司)、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南西公司、曹勇、陈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扬商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泽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所欠本金23843879美元,手续费6312美元及利息(暂算至2015年9月11日为1132221.13美元,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2、曹勇、陈金花对泽盈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泽盈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南京银行有权就南西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在5000万元范围内、以曹勇提供抵押的房产在7500万元范围内、以陈金花提供抵押的房产在6000万元范围内、以茂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在8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4、曹勇、陈金花、茂源公司、南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泽盈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395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44596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南京银行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扬州中院委托江苏道德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德天诚评估公司)对南西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兴科路12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2016年9月5日,道德天诚评估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书,其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综合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6年8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带租价7639.81万元、不带租价8657.72万元。评估的财产范围包括总建筑面积为30740.21㎡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六幢,面积为30344.19㎡;无证建筑三幢,面积为395.72㎡)及33329.27㎡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评估报告载明:证载面积为22.11㎡的一幢房屋未能发现,本次评估暂不考虑其价值;房屋内部隐蔽的设备装修未能进行查勘,本次评估根据其装修档次确定;宗地内地下开发情况未能查勘,本次评估根据周边的正常情况确定;无证建筑面积由我公司估价师现场测量所得且仅为本次计算服务,不作任何权属依据,我公司无测绘资质,可根据权威测绘部门的结论对本报告进行相应调整。2013年,复议申请人曾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案房地产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该房地产在假定未设立优先受偿权利情形下的总市价为15073万元。扬州中院认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道德天诚评估公司及其评估人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其受法院委托,依据法定估价规范对本案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方法的选择属于估价公司依据其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范畴。本案估价对象为工业房地产,道德天诚评估公司在组织评估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的基础上,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区位及其周边工业房地产的交易、租赁状况,确定使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无不当。道德天诚评估公司在现场勘查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形成了调查表并拍摄了照片,勘查程序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道德天诚评估公司已充分考虑估价对象的区位及土管部门的挂牌交易状况。复议申请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价格与市场价不符,该院不予采信;其次,异议人于2013年的评估,与本次评估时间及目的均不同,不足推翻本次评估结论;第三,评估价是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参考因素,估价对象的实际市场价值应通过市场竞价确定。本案中,道德天诚评估公司虽未对房屋内部隐蔽的设备装修及宗地内地下开发情况实际查勘,但其根据装修档次及周边正常情况确定其价值,符合本次评估目的。道德天诚评估公司虽无测绘资质,但对无证建筑测量的目的在于确定其价值,道德天诚评估公司作为房地产价值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其现场测量情况确定无证建筑的价值,并无不当。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南西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请求撤销扬州中院(2016)苏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二、对于南京栖霞区兴科路12号的工业房地产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很笼统,只有一个评估人员到场。二、评估人并无资质测量无证建筑面积。三、评估人并未对申请人房地产范围内所有的装修、地下开发情况进行查勘,并未将房地产范围内所有的相关财产纳入评估范围。四、评估报告没有相关项目的价格、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等。五、本次评估估价方式不合理。六、评估报告中估价委托人写错。七、扬州中院裁定写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明显违法。本院认为,南西公司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是:一、南西公司的复议请求第1条至第6条与其在扬州中院异议时异议理由相同,道德天诚评估公司已在异议审查程序中对上述异议理由做了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理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案中,道德天诚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所反映出的价格能够为竞买者提供较为准确的参考,而南京市栖霞区兴科路12号的房地产实际价值最终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现体现其在公开市场的公允价格。二、扬州中院的(2016)苏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没有告知异议人南西公司的复议申请权。但2017年4月17日,我院根据复议申请人南西公司的申请,依法受理了复议申请人南西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依法审查,没有实际影响到南西公司的复议请求权。综上,复议申请人南西公司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扬州中院(2016)苏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苏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