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益风、徐高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益风,徐高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071号申请人宋益风,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乐平市,。被申请人徐高金,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益风与被告徐高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益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徐高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本院认为,宋益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高金存款5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