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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益风、徐高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益风,徐高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071号申请人宋益风,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乐平市,。被申请人徐高金,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益风与被告徐高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益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徐高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本院认为,宋益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高金存款5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