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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仕贵与甘荣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贵,甘荣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张仕贵,男,生于1967年1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甘荣吉,男,生于1963年6月5日,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仕贵与被执行人甘荣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荣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仕贵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荣吉系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职工,本院已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除工资收入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数额较大,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298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