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广春与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广春,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时广春,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执行人时广春与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会审判员 肖春仁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