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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朱华珍、周水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珍,周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76号申请人朱华珍,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周水兵,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朱华珍申请执行与周水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水兵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