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蓬江区龙都汇商行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蓬江区龙都汇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8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林秀娟、郑育蔓,均是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江区龙都汇商行(经营者:陈永登),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蓬江区龙都汇商行(经营者:陈永登)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郭俊平审 判 员 余玉卿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茹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