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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泽华与被执行人邵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华,邵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邵业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泽华与被执行人邵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泽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业红给付借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邵业红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邵业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