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先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先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先风,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先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先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秦先风驾驶租赁的渝B×××××号蓝色雪佛兰轿车从湖南省长沙市出发,使用车载的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95588号码,向周围手机发送诈骗短信息。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秦先风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发送诈骗短信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1套,从中发现秦先风已发送诈骗短信息36139条。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收到秦先风发送的诈骗短信后,次日按对方要求进行操作后银行账户被骗取人民币45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先风构成诈骗罪,系犯罪未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先风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秦先风驾驶租赁的渝B×××××号蓝色雪佛兰轿车从湖南省长沙市出发。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秦先风驾驶租赁的渝B×××××号蓝色雪佛兰轿车,使用车载的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95588号码,正在发送“尊敬的工行用户:根据央行新规、即日起我行进行实名认证,48小时未完成认证将冻结账户,请登录www.95588kei.com【工商银行】”诈骗短信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1套,从中发现秦先风已发送诈骗短信息36139条。2016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家中收到秦先风发送的诈骗短信后,于12月15日9时打开网址链接,按对方要求进行操作后银行账户被骗取人民币4558元。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出示了被告人秦先风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租车单;鉴定意见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物证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联想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被害人手机短信截图、银行卡交易信息截图、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页面截图照片;行车轨迹、指认伪基站设备视频及被告人秦先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先风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36139条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先风诈骗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先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先风实施诈骗既遂一人,其他诈骗数额现有证据未能予以查证,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先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秦先风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犯罪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联想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秦先风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558元。(责令被告人秦先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本案被害人王金旗经济损失4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卓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