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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46号原告:于某某,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成,呼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于某某150.00元。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刘占松人民陪审员  张忠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