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凤与河南省健康伟业生物医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河南省健康伟业生物医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女。被执行人河南省健康伟业生物医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振艳,董事长。张凤与河南省健康伟业生物医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开劳仲裁字〔2015〕第241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凤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5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裁字〔2015〕第2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 审 判员 李旭辉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