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华平与湖北中亚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华平,湖北中亚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财保23号申请人:马华平,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中亚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城市风景”小区9栋1单元1层8号。法定代表人:文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马华平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亚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亚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本院执行货款账户上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申请人马华平已提交其妻子王成平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金隆大厦)1栋1单元302号的住房(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一套作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亚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本院执行货款账户上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王成平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金隆大厦)1栋1单元302号的住房(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一套。申请人马华平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