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成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王成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0号原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2166号A区9号沿街商铺。法定代表人:神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琳,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春,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盛男,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成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赵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佳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