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行赔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君平与山西省大同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平,山西省大同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晋06行赔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君平,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男,汉族,1947年3月28日出生,山阴县人,住山阴县。系王君平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龙,山西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大同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下寨戒毒所),所在地:朔州市怀仁县下寨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建山,职务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男,下寨戒毒所干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良民,山西达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君平因与被申请人下寨戒毒所人身损害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06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晋06行赔监1号行政赔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晋06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军明审判员 唐耀武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