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永建与黄昌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建,黄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5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黄昌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陈永建申请执行黄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昌东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昌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黄昌东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陈永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昌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成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