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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玉芹与李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芹,李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914号原告:苏玉芹,女,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原告之子),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朋,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原告苏玉芹与被告李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