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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刘某某、储某某等三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4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黄),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6日被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刘),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储某某(绰号:安徽),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共谋后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孙家坝永川洗选厂双石煤台,将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洗选厂架设在铁路旁堡坎上的价值3458元的3*95+1*50型电缆线26米盗走,二人销赃获款2320余元平分耗用;2016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储某某共谋后,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将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洗选厂架设在铁路旁堡坎上价值6317元的3*95+1*50型电缆线38米盗走,三人销赃获款3400余元平分耗用;2016年9月10日,三被告人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汽摩机电城二期工程工地,将重庆豪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87元的4*16+1*6型塔吊电缆线25米盗走,三人销赃获款470余元平分耗用;201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储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将重庆豪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997元的4*16+1*6型塔吊电缆线21米盗走,二人销赃获款390余元平分耗用;2017年1月一天凌晨,三被告人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汽摩机电城对面异风酒店旁,将重庆市永川区月源实业有限公司埋设的价值4556元的YJV3*150+2*70型电缆线20米盗走,三人销赃获款3570余元平分耗用;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将重庆市永川区月源实业有限公司埋设的价值3189元的YJV3*150+2*70型电缆线14米盗走,三人销赃获款2500余元平分耗用;2017年2月26日凌晨,三被告人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星湖大道康乐宫旁公路边,将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埋设的价值2340元的YTV22-4*50型电缆线40米盗走,三人销赃获款1210余元平分耗用。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南门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刘某某的带领下,于同日在永川区城墙边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储某某抓获;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川区大南门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8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8000元;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7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储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折抵1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三、被告人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折抵1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458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储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317元;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87元;重庆市永川区月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745元;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经济损失234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储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9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学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