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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肖景林、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英,肖景林,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906号原告:张俊英,女,汉族。被告:肖景林,男,汉族。被告:肖静,女,汉族。原告张俊英与被告肖景林、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张俊英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英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俊英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萍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