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晓军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60号移送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晓军,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晓军退赔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84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