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文与被执行人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文,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文,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建,男,1981年4月2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建文与被执行人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