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爱明与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明,李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男,1969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律师,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李明春,男,1979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爱明与被执行人李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爱明执行款20150元,申请执行人王爱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明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李明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20150元,该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申请人王爱明确认(2016)云2326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26民初9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周子菊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