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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建恒与魏嘉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恒,魏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恒,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魏嘉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建恒与被执行人魏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04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魏嘉伦于2016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建恒借款本金20万元,余款40万元及利息34.8万元,共计74.8万元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清。如果被告魏嘉伦到期未还款,被告应偿还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60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魏嘉伦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魏嘉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魏嘉伦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保全查封其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在民生银行抵押贷款,经申请执行人初步估算,其拍卖价值不足清偿贷款,即便对房屋进行处置,也实现不了债权,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屋。已对被执行人魏嘉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魏嘉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