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王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王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12**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锦龙路6号。法定代表人:黎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涛,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卿,男,1991年1月9日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行审复6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卿履行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卿的银行存款2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洋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鄂12**执778号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营业部:本院在执行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王卿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卿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王卿在你处的6222624230000131204账户的存款2600元,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联系人:彭亚华联系电话:10807241058本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年月日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开户行:交行咸宁市分行营业部行号:301536000026附:(2017)鄂1202执7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鄂1202执778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鄂1202执778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王卿在我处的6222624230000131204账户存款2600元已划拨至你院银行账户,未划拨元,原因为:。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