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达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达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9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达正,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达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01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谷达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达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电动三轮出一辆,价值3348元,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谷达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达正撤回上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