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蒋利群与罗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利群,罗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蒋利群,女,汉族,出生1969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惠,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四川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兴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