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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祥、夏云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夏云轩,左从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771号之一申请人:周祥,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夏云轩,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左从桂,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受理周祥诉夏云轩、左从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67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夏云轩、左从桂名下价值1105705元的财产,现因该案已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夏云轩、左从桂银行存款1105705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韩红旗(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雨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