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权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07号罪犯王权,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王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2015年3月1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在西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王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60.5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完余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王权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据生效判决,该犯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99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余刑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