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449李新鸣与龚松涛、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鸣,龚松涛,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449号原告:李新鸣,女,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芳,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松涛,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晶,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鸣与被告龚松涛、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10元,由原告李新鸣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