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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尹鸿亮与李兴峰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鸿亮,李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51-1号申请执行人:尹鸿亮,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李兴峰,曾用名李新峰,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鸿亮与被执行人李兴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李兴峰名下陕A731**号大型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但查封车辆有待于进一步处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峰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鸿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78937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