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曾德才丁天英与朱斌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才,丁天英,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才,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申请执行人:丁天英,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朱斌,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曾德才、丁天英与朱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曾德才、丁天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1145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欠款11454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