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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催2号申请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章。申请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票号为3130005227710850、出票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8日、出票人为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瑞灵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申请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博览人民陪审员  梁 辉人民陪审员  贾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