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董玉礼、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礼,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董玉礼,男,196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相州镇后莲池村。法定代表人:宋经科,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董玉礼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047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申请查封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及车辆等财产,申请人申请先不予拍卖,同意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