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王玉良刑事罚金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阿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