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2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银花与万菊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花,万菊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07号原告:张银花,女,196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公司职员,住江西省余江县。被告:万菊根,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余江县。委托代理人:万莉,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系被告万菊根之女。原告张银花诉被告万菊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银花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告张银花案外与被告万菊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银花负担。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陈花娥人民陪审员  陈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