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玉华、查宝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华,查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曾玉华,女,汉族,1955年3月23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查宝莲,女,汉族,1954年11月2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8800元、缴纳执行费4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查宝莲银行存款39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