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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德强、张子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强,张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83号之一申请人郭德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张子静,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郭德强与被申请人张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83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子静银行存款3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