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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郜敏、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郜敏,张志敏,郜浩竣,郜艺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敏,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敏,女,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琴,女,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被告:郜浩竣(曾用名:郜浩俊、郜一伕),男,汉族,2004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理人:郜敏,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郜浩竣之母。原审被告:郜艺睿,女,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郜敏与被申请人张志敏及原审被告郜浩竣、郜艺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2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郜敏申请再审称,郝志立所欠被申请人的债务不属于郝志立与申请人的夫妻债务,郝志立去世前已经和申请人离婚,已经不具有继承权,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郝志立借被申请人张志敏款,有借条、银行流水、借款支付方式等证据在卷为证。因该笔债务发生在申请人与郝志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一、二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郜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子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