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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卫东与被执行人孟立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卫东,孟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许卫东,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吴庄自然村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孟立元,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垣曲县邮政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卫东与被执行人孟立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孟立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垣曲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孟立元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