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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书发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书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54号罪犯刘书发,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武冈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东中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书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九月九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5年3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4月17日经本院(2008)常刑执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18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0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书发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6次获劳动竞赛、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纪违规行为。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因私藏含有淫秽内容的MP4、打架并欺骗警察先后4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6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12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2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205.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书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书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书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