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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保林与张新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保林,张新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804号原告:崔保林,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新库,男,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保林诉被告张新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保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崔保林负担。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