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保林与张新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保林,张新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804号原告:崔保林,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新库,男,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保林诉被告张新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保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崔保林负担。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