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红,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某某因与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孙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不清,导致原判存在不当之处,应对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核实,客观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某、张某某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费各44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怡东审判员 郝丽琴审判员 谭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