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振南、李桂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南,李桂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梁振南,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桂彪,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梁振南与被执行人李桂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桂彪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受理费9300元、执行费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桂彪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