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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3民初181号原告:范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女,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彭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被告有意向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计396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智宣审 判 员  陈志宏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海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