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鲜卓伦犯强迫卖淫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36号鲜卓伦、鲜德梅、田小禾:你们因鲜卓伦犯强迫卖淫罪一案,对本院(2016)川刑终1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中认定无名尸体就是朱某某的证据不足,认定鲜卓伦实施强迫卖淫以及致人死亡后果的证据不足,且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撤销二审裁定,再审改判鲜卓伦无罪。本院经审查,鲜卓伦强迫被害人朱某某卖淫以及在案发当天持械对朱某某长时间殴打致其受伤且未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事实,有当日在场的多名目击证人袁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为朱某某诊治的个体医生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以及鲜卓伦的供述所证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无名女尸身份鉴定作出的说明具有合理性,能够认定无名女尸系被害人朱某某。因此,本院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们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