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广乐与乌兰察布市大昌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贠力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广乐,乌兰察布市大昌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贠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田广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大昌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贠力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田广乐与贠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贠力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02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