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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祖佳素与李金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佳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祖佳素,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执行人 李金平,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关于祖佳素申请执行李金平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3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金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祖佳素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3702号民事调解书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0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祖佳素举证李金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吉志代理审判员王浚吉代理审判员贺文静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森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