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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贞芳与俞光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贞芳,俞光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851号原告:马贞芳,女,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俞光银,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马贞芳诉被告俞光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马贞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