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韩群芳与韩卓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群芳,韩卓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687号原告:韩群芳,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燕萍,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卓杰,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韩群芳与被告韩卓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韩群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群芳以已与韩卓杰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群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群芳负担。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淑惠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