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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彩权,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外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善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和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孙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