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卢定根、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林,卢定根,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海林。被执行人卢定根。被执行人付红艳(卢定根之妻)。本院在执行李海林与付红艳、卢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付红艳、卢定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付红艳在房县城关镇西街51号1幢1单元301室有157.54平米住宅一套(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付红艳、卢定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20505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